每当全社会关注精神,张扬道德之时,雷锋精神注定聚焦全社会的目光。缘此,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中,我们必定思考,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联系,如何才能更好地弘扬雷锋精神,保证以雷锋精神诠释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回答好这一问题,首先应阐述清楚价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等概念。价值是指某一存在物较我们来说具有的功用性。价值观是我们对存在价值所持的观点。核心价值观是整个价值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那一 部分,价值观具有多元性,而核心价值具有唯一性。有了这些基本判断,再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可以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础上得已产生,即突出了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和社会特征,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大厦为着眼点和着力点,逐步抽象出来的与雷锋精神价值体系或价值坐标。
什么是雷锋精神?它是以雷锋这名共产主义战士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以社会主义精神大厦与价值取向为着眼点,对雷锋行为中蕴含的精神品质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进行梳理和抽象,并且是依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不断丰富发展起来的文明结晶。根本而言,雷锋精神是党和国家政治与精神活动中产生出来的一项最重要成果。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雷锋精神拥有相同的基因或共同的源流,决定着二者都是以激发社会精神力量,引导大众的价值取向,为民族强盛、社会和谐有序提供支持为基本目的。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二者互为动因与推动力。既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包括雷锋精神在内的所有精神积淀与抽象,没有雷锋精神在内的大量精神积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就无从着手。比如,雷锋精神是道德标杆和精神高地,这就为确立社会主义价值提供支点和参照系。简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的一切精神成果基础上,着眼时代需要而形成的价值系统和精神大厦。反过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张扬的与雷锋精神因子相吻合,才为雷锋精神的时代作用提供了发挥空间。
任何一种精神的张扬或理论灌注,都需要优良的方法和路径,以保证最佳效果的产生。以基督教新教为例,所以产生后即获快速发展,成为基督教的最主要流派,是因为马丁·路德提出了“人人是教士”的新理论,这一理论意味着教皇不再是《圣经》的最后解释者,信徒人人可以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神父作中介。佛教也是这样,之所以到唐代后得以兴盛,是因为六祖慧能解决了信徒的朝佛路径,即“迷者师度,慧者自度”,人人都可以见性成佛。在探寻方法和路径方面,做得最好的当属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一场“诉苦运动”就把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解释清楚,而绘制的“没有剥削压迫”,“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迅速把人们凝聚到一起,等等。强调方法和路径的重要,同时认定雷锋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佳载体,弘扬雷锋精神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有效路径,缘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雷锋精神最直接最生动地诠释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内含。可以说雷锋精神是核心价值观理论体系与普通民众间的不可或缺的纽带或桥梁。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精神创造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高度凝练,这就决定了其富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进而决定了有效灌注于群众,必须进行通俗化处理,而雷锋精神早就深入于广大人民群众,只要将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对接,人们对一种新理论的认间清晰出来。即使从记忆的角度讲,或许你未必记住12 个概念,更无法讲清我们所讲的民主、自由与西方强调的民主、自由存在何种差异,但只要有一句“走雷锋走过的路”,“做雷锋做的事”,就是很好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理论也就进入了大众,进入实践,进入了生活。
第二,中国社会弘扬主流精神高度依靠或借助英模示范作用。中美两国民间交流中有个有趣现象,中国人喜欢谈论政治话题,而美国人更关心社会生活话题。差异主要缘于精神力量来源不同。美国等西方国家,其精神力量多源于政治、宗教和职业精神。其中尤其突出于宗教,比如,美国总统上任宣誓仪式,是手按《圣经》,宣誓效忠《宪法》。在每一张美元上都印有“我们信靠上帝”,等等。在社会大众认知中,政治是政客们的事情,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对于我们来讲,由于宗教排除在主流精神之外,而农业经济发展起来,大众小农意识十分强烈的情况下,职业精神远未形成为社会主导力量,所以,我们主要是借助政治活动而来的精神力量和价值引导,这也是我们习惯于“讲政治”,并且搞经济,搞体育都要“上升到政治的高度”的重要原因。既然我们的精神力量高度依靠雷锋精神政治活动,而政治活动中的最成功经验又是树典型,以典型引路。雷锋精神又恰恰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成功的精神偶像,是精神的集大成者。由此,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定借助雷锋精神。
第三,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决定了我们无法再造具有文化符号意义的雷锋精神。何为文化符号?当人们把是否知晓作为知识能力的评判尺度时,就具有了文化符号意义。认定雷锋具有文化符号意义,仅举一例即可印证:若干年前,社会上出现了道德是否滑坡的争论,认定道德滑坡者是以青年知道港台歌星而不知道雷锋作论据。为什么断言当下乃至今后中国无法再造一个新雷锋呢?这与雷锋及其精神产生的缘由有关。首先,雷锋亲身经历了新旧社会的剧烈变化,这为其成长提供了特殊的情感和认知条件;其次,他成长于价值观一元化的时代,并且有“激情燃烧”的社会环境支持其成长;再次,雷锋精神得已确立起来,最大的推动者是全民景仰的毛泽东,及其老一辈革命家。凡此种种,都决定了没有人再与雷锋比肩,且单个人也很难再形成一种社会广泛认同的“精神”,哪怕其做出雷锋也无法企及的功绩。既然不能再造雷锋,也就应当很好地借助雷锋精神。
研究和提升雷锋精神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有许多视角和切入点,因而也有很多方面值得挖掘,这里主要强调三点。
第一,科学诠释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特征与相互关系,为更大程度上发挥雷锋精神的作用拓展空间。不管是一种精神现象或是一种思想理论,要保证其发生和发展,很重要的是做好解读和阐释,尤其面对现实拷问之时。能够给我们启示的事例很多,比如,美国《宪法》广受西方人的推崇,认为是“上帝作坊”中的“神来之笔”。其实,作为一个六、七千字的宪法,不过“是一块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 (美国总统威尔逊语)。所以后来发展为美国的宪政大厦,关键是崇尚法治的人们,尤其是社会精英,对宪法条文进行了持久不懈的大量的建设性解释。再比如,基督教曾经因为亚当夏娃偷吃禁果而导致危机,因为其中蕴含着一个悖论,就是上帝不再是全知全善全能的神,是神学大师奥古斯丁以“上帝把选择的权力交给了人类,是人类滥用了这种权力,因此需要重回伊甸园。”当下共产主义信仰也遇到挑战,如何在“和谐世界”、“命运共同体”、“中国不输出革命,也不输出贫穷”的前提下,从“社会主义消灭资本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旧有道路中找到新途径,这对于坚定共产主义信仰至为关键。显然,这方面我们需要作艰苦的努力。 上述分析已经说明,要使雷锋精神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就必须阐明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鸣点和吻合之处。毫无疑问,雷锋精神高度吻合“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的个体核心价值观,但要从更广泛意义上发挥雷锋精神的诠释解读作用,必须进行全面解读。显然这也不是很大的问题。比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雷锋精神关系同样密切,或有交集,因为雷锋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中去,为的就是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其艰苦奋斗的激情又产生于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的确立,至于善行带来的是社会的文明与和谐,更不成为问题。此外,深入分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都能够通过雷锋精神来表现,这也是无疑义的问题。当然,科学对接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非如此机械,任何一种机械性解读,都属于割裂,都没有真正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神和魂,而推动了神和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便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毕竟12 个概念中的若干元素表面上与西方核心价值观并无差异。所以,这里的解读,更主要的还是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精神与价值观的呼唤,同时着眼当今社会存在的较为严重的精神缺失与价值观紊乱的现实,尤其是面对矛盾和问题应施以对策出发,解读与建构。只有这样,核心价值观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大发挥,雷锋精神在期间的作用才能得到体现。
第二,对雷锋精神作符号化与具象化双重建设,以此提升在培育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渗透力和感召力。批评者常以“雷锋精神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来置疑雷锋精神,这其实是对精神建设的特点没有充分理解的缘故。任何精神抽象要发挥更大的现实作用,必须进行不间断的时代化解读,否则必因僵化而枯萎。怎样才算做到了时代化解读?符号化与具象化二者都不可缺少。因为只有将雷锋精神化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符号和标志,才能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让广大人民群众不加思考地选择学雷锋,并以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方面,宗教的某些特点很值得我们关注。基督教新教创始人马丁·路德说过,如果谁总是理性地去看《圣经》,一定是灾难,因为《圣经》很多内容存在漏洞,人们只有不假思索地带着神秘感去遵循时,才会笃信不疑。我们一再强调,包括雷锋在内的所有英雄模范,其实就是诠释和传播某种精神的载体,既然是载体,就一定充实进一些时代精神元素,这是必然的。对于雷锋精神符号化的意义,前面已经分析,根本在于聚焦人们的注意力,进而强化其影响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雷锋精神具象化,这个具象化,突出强调鲜活生活,让每个大人物或小人物,都能够实现自己与雷锋的社会化、生活化对接。到这时,一种最广泛的借助雷锋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社会,深入生活也就成为现实。
第三,探索刚性约束的方式与路径,让雷锋精神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拥有更多支持。学雷锋活动,或通过学雷锋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主要的是一种自觉的道德行为,因此主要是通过柔性约束来实现。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强调社会转型阶段,在人们的文明程度和自觉性尚未获得更大提高前,辅以刚性约束未必不是一种选择。比如,法律不能直接对是否学雷锋作出规范,但法的精神却是可以体现的。一段时间里,网络中出现了将南京彭宇案与比利时一相似案例的比较文章。彭宇案法官判彭宇赔偿的根据:“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这其中就存在着价值观和理念的问题。的确,双方都拿不出证明自己的有力证据,这种情况下考验的注定是法官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显然,审判彭宇案的法官作出了错误选择。比利时发生过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结果迥然不同。一过路男子抢劫了受伤女子的财物,但同时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最后选择了报警后离去。后来法庭对该男子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法官判词是这样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们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这样的司法判决中就包含着值得赞扬的价值取向。其他方面的事例还有很多,比如,美国因为唱国歌、敬国旗进行过几次宪法大战,所以上升到宪法的程度,其实就是想通过司法活动向民众灌输一些价值观念,等等。
为什么法的领域存在着良法和恶法之别?就是因为法律条文张扬的东西存在差异。由中国共产党主导确立起来的法律,必然内含着或张扬的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因为法律是社会主导者制订的,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佛·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尤其在一党执政的中国,法律一定反映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念。所以,我们即便不能直接把是学雷锋,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法律条文,但却一定要将精神和价值观注入相关条件,唯此法的规范才产生意义,法在张扬道德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才得以发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才实现了有机统一,或互为动力。
(公方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