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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雷锋研究会章程
作者:2浏览:1510次'时间:2017年12月22日

                               辽宁省雷锋研究会章程

201610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辽宁省雷锋研究会(英文名称为:Leifeng Institute of Liaoning Province英文缩写为:LFILNP

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科研机构和学校对雷锋学和雷锋文化有一定研究成就的专家、学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规范和风尚,从事雷锋学和雷锋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民族精神,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的住所是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1号,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雷锋学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学会会员从事雷锋学和雷锋文化研究活动。定期召开学术年会,交流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二)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不定期地编印学会通讯,反映学会的各项学术活动情况,通告学会的年度活动计划,介绍国内外学术动态和信息。

(四)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反映会员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省科研机构和学校从事雷锋学和雷锋文化研究的人员,均可以所在科研单位和学校或其二级学院以及部、所、室为单位集体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其所在院、部、所、室则属于本会单位会员。除个别资深专家、学者外,本会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专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有向本会提交学术论著、调查报告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议定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10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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